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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

特別提示

本公司股票將於2017年8月25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資者應充分瞭解股票市場風險及本公司披露的風險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風“炒新”,應當審慎決策、理性投資。

本上市公告書數值通常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若出現總數與各分項數值之和尾數不符的情況,均為四舍五入所致。

如無毒性化學物質簽證特別說明,本上市公告書中的簡稱或名詞釋義與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的相同。

第一節?重要聲明與提示

貴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川恒股份”、“公司”或“發行人”)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上市公告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諾上市公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機關對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公司的任何保證。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註意,凡本上市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查閱刊載於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股東等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諾及說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願鎖定承諾

(一)控股股東四川川恒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李光明、李進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四川川恒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李光明、李進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包括由該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紅股、資本公積金轉增等),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發行人上市後六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若上述期間發行人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的,則發行價以經除息、除權等因素調整後的價格計算,下同),或者上市後六個月期末(2018年2月25日,如遇非交易日順延)收盤價低於發行價,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在上述鎖定期限屆滿後自動延長六個月;所持發行人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公司/本人將遵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公司實際控制人李光明、李進還承諾:上述股份鎖定期限屆滿後,如其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離職後六個月內,不轉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貴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十。

(二)其他股東的承諾

公司股東蘇州嘉鵬九鼎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嘉興嘉澤九鼎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南京九鼎棲霞投資中心(有限合夥)、蘇州天相湛盧九鼎投資中心(有限合夥)、蘇州嘉贏九鼎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分別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包括由該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紅股、資本公積金轉增等),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將遵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二、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承諾

公司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東共兩名,分別為四川川恒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嘉鵬九鼎投資中心(有限合夥)。

(一)四川川恒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四川川恒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所持發行人股份鎖定期滿後兩年內,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及其他對其有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規定並同時滿足下述條件的情形下,將視情況進行減持發行人的股份:

1、減持前提:不對發行人的控制權產生影響,不存在違反其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時所作出的公開承諾的情況。

2、減持價格:在所持發行人股份鎖定期屆滿後的兩年內進行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如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除權除息價格調整)。

3、減持方式:通過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競價方式、協議轉讓及/或其他合法方式進行減持。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發行人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4、減持數量:在所持發行人股份鎖定期屆滿後的兩年內進行減持的,其減持數量不超過本公司上一年度末所持有發行人股份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述期限屆滿後,四川川恒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將繼續遵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台中廢棄物清理簽證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等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和自身安排減持股份。

(二)蘇州嘉鵬九鼎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承諾

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蘇州嘉鵬九鼎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承諾如下(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承諾):

1、該合夥企業承諾,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2、該合夥企業承諾,若減持股份,則按照法律、法規和《減持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該合夥企業作為持股5%以上股東承諾,在本合夥企業持有川恒化工5%以上股份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減持股份:

(1)上市公司或者該合夥企業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

(2)該合夥企業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4、該合夥企業作為持股5%以上股東承諾,若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5、該合夥企業作為持股5%以上股東承諾,在任意90日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6、該合夥企業作為持股5%以上股東承諾,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該合夥企業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該合夥企業應當在減持後六個月內繼續遵守本承諾第4條、第5條的規定;

7、該合夥企業作為持股5%以上股東承諾,在該合夥企業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期間,該合夥企業的股權被質押的,該合夥企業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三、上市後三年內公司股價低於每股凈資產時穩定股價的預案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內,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股價一旦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低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指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每股凈資產=合並財務報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權益合計數÷年末公司股份總數,下同)時(若因除權除息等事項導致前述股票價格與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不具有可比性,上述股票收盤價應做相應調整),公司將啟動穩定股價的預案。

(一)發行人回購股份

1、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具體條件

(1)預警條件:當公司股票連續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每股凈資產的110%時,公司將在10個交易日內召開投資者見面會,與投資者就公司經營狀況、財務指標、發展戰略進行深入溝通。

(2)啟動條件:當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每股凈資產時,應當在30日內實施相關穩定股價的方案,並應提前公告具體實施方案。

2、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

當公司上市後三年內觸發穩定股價啟動條件時,公司作為穩定股價的第一順序責任人將及時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穩定公司股價:

(1)公司應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及《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在不導致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前提下,向社會公眾股東回購公司股份。

(2)公司應當在符合股票交易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按照穩定股價方案確定的回購金額和回購期間,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要約或證券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回購公司股份,回購價格不高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回購後公司的股權分佈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回購行為及信息披露、回購後的股份處置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公司為穩定股價之目的進行股份回購的,除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之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公司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總額累計不超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所募集資金的總額;

②公司單次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不低於上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20%;

③單一會計年度用以穩定股價的回購資金合計不超過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50%。

超過上台中環保簽證述標準的,本項股價穩定措施在當年度不再繼續實施。但如下一年度?繼續出現穩定股價情形的,公司將繼續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4)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公司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預案後,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10個交易日超過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公司董事會應作出決議終止回購股份事宜,且在未來3個月內不再啟動股份回購事宜。

3、穩定股價措施的啟動程序

(1)公司董事會應在公司觸發穩定股價啟動條件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作出實施穩定股價措施或不實施穩定股價措施的決議;

(2)公司董事會應在作出決議後及時公告董事會決議、穩定股價措施(包括擬回購或增持的數量范圍、價格區間、完成時間等信息)或不實施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理由,並發佈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3)穩定股價措施實施完畢後,公司應在兩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並依法履行變更等相關程序。

(二)控股股東增持股份

1、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具體條件

當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每股凈資產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東四川川恒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將在30日內實施相關穩定股價的方案,並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前三日內,提出具體措施,公告具體實施方案:

(1)公司無法實施回購股份或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不回購公司股份或回購股份的有關議案未能獲得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控股股東增持發行人的股份不會導致發行人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或觸發本公司的要約收購義務;

(2)公司雖已實施股票回購預案但仍未滿足“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10個交易日超過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的要求。

2、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

(1)當出現上述股價穩定措施啟動條件,控股股東將以自有或自籌資金,增持發行人的股份,以穩定股價。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集中競價或大宗交易等允許的方式。

(2)控股股東應當在符合股票交易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按照穩定股價方案確定的增持金額和增持期間,以自有資金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等允許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價格不高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增持後公司的股權分佈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增持股份行為及信息披露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控股股東承諾

①單次用於增持股份的資金金額不低於上一年度從發行人所獲得現金分紅金額的20%;

②單一年度其用以穩定股價的增持資金不超過上一年度從發行人所獲得現金分紅金額的50%。

超過上述標準的,本項股價穩定措施在當年度不再繼續實施。但如下一年度繼續出現穩定股價情形的,控股股東將繼續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3、穩定股價措施的啟動程序

(1)當公司無法實施回購股份或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不回購公司股份或回購股份的有關議案未能獲得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不會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時,控股股東將在達到觸發啟動股價穩定預案條件或公司股東大會作出不實施回購股份計劃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預案(應包括擬增持的數量范圍、價格區間、完成時間等信息)並由公司公告;

(2)當公司雖已實施股票回購預案但仍未滿足“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十個交易日超過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的要求時,控股股東將在公司股份回購計劃實施完畢或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預案(應包括擬增持的數量范圍、價格區間、完成時間等信息)並由公司公告。

(三)公司董事(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股份

1、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具體條件

當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每股凈資產時,出現下列情形的,董事(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在30日內(下稱“實施期限”)實施相關穩定股價的方案,並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前三日內,提出具體措施,公告具體實施方案:

在公司回購股份、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預案實施完成後,如公司股票仍未滿足“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10個交易日超過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之要求,並且董事(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不會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

2、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

(1)當出現上述股價穩定措施啟動條件,董事(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以自有資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穩定股價。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集中競價或大宗交易等允許的方式。

(2)董事(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符合股票交易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按照穩定股價方案確定的增持金額和增持期間,以自有資金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等允許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價格不高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增持後公司的股權分佈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增持股份行為及信息披露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董事(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①單次用於購買股份的資金金額不低於其在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期間上一會計年度從公司領取的稅後薪酬累計額的10%;

②單一年度用以穩定股價所動用的資金不超過其在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期間上一會計年度從公司領取的稅後薪酬累計額的50%。

超過上述標準的,本項股價穩定措施在當年度不再繼續實施。但如下一年度繼續出現穩定股價情形的,董事(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繼續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3、穩定股價措施的啟動程序

在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預案實施完成後,如公司股票仍未滿足“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10個交易日超過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之要求,並且董事(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不會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董事(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向公司提交增持股份的預案(應包括擬增持的數量范圍、價格區間、完成時間等信息)並由公司公告。

4、在穩定股價方案具體實施期間內,不因其職務變更、離職等情形拒絕實施上述穩定股價的措施。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將要求該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上市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上述承諾。

四、關於招股說明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承諾

(一)發行人的相關承諾及約束措施

本公司承諾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若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公司將及時提出股份回購預案,並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討論,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回購價格按照發行價(若發行人股票在此期間發生除權除息事項的,發行價做相應調整)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確定,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

若因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上述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認定後,本公司將本著簡化程序、積極協商、先行賠付、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按照投資者直接遭受的可測算的經濟損失選擇與投資者和解、通過第三方與投資者調解及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積極賠償投資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相關承諾及約束措施

1、控股股東的相關承諾及約束措施

若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導致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四川川恒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將督促發行人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購回價格根據發行人股票發行價格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確定,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

如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四川川恒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上述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認定後,四川川恒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將本著簡化程序、積極協商、先行賠付、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按照投資者直接遭受的可測算的經濟損失選擇與投資者和解、通過第三方與投資者調解及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積極賠償投資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2、實際控制人的相關承諾及約束措施

若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導致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李光明、李進將督促發行人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購回價格根據發行人股票發行價格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確定,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

如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李光明、李進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上述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認定後,李光明、李進將本著簡化程序、積極協商、先行賠付、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按照投資者直接遭受的可測算的經濟損失選擇與投資者和解、通過第三方與投資者調解及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積極賠償投資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承諾及約束措施

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所載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之情形,並對招股說明書所載內容之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已作出的承諾。

(四)本次發行相關中介機構的承諾

保薦機構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諾:保薦機構已對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進行瞭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薦機構為發行人本次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如因保薦機構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保薦機構將依法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同時保薦機構也將依法與發行人一起就上述事項向投資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審計機構及驗資復核機構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承諾:本所為發行人本次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如因本所過錯致使上述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因此給投資者造成直接損失的,本所將依法與發行人一起就上述事項向投資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發行人律師四川中一律師事務所承諾:本所為發行人本次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如因本所過錯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因此給投資者造成直接損失的,本所將依法與發行人一起就上述事項向投資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關於避免同業競爭、利益沖突和規范關聯交易的承諾

(一)避免同業競爭承諾

1、公司控股股東四川川恒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已作出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截至承諾出具之日,除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其沒有以任何方式在中國境內外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與發行人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產品生產或業務經營;承諾出具之日起,在作為發行人控股股東期間,非為發行人利益之目的,將不直接從事與發行人相同或類似的產品生產及/或業務經營;承諾出具之日起,不會投資於任何與發行人的產品生產及/或業務經營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企業;將促使控股或能夠實際控制的企業不直接或間接從事、參與或進行與發行人的產品生產及/或業務經營相競爭的任何活動;若發行人認為其及/或其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公司從事瞭對發行人的業務構成競爭的業務,其將及時轉讓或者終止/促使其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公司轉讓或終止該等業務;若發行人提出受讓請求,其將無條件按公允價格和法定程序將該等業務優先轉讓/促使其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公司將該等業務優先轉讓給發行人;所參股的企業,如從事與發行人構成競爭的產品生產及/或業務經營,將退出該等企業;如發行人此後進一步拓展產品或業務范圍,其及/或控股企業將不與發行人拓展後的產品或業務相競爭,如發行人認為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則將親自及/或促成控股企業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發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該等競爭;若因違反上述承諾而導致發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間接形成的經濟損失的,其將給予發行人全額賠償。

2、公司實際控制人李光明、李進已作出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截至承諾出具之日,除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其沒有以任何方式在中國境內外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與發行人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產品生產或業務經營;承諾出具之日起,非為發行人利益之目的,將不直接從事與發行人相同或類似的產品生產及/或業務經營;承諾出具之日起,不會投資於任何與發行人的產品生產及/或業務經營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企業;將促使控股或能夠實際控制的企業不直接或間接從事、參與或進行與發行人的產品生產及/或業務經營相競爭的任何活動;若發行人認為其及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公司從事瞭對發行人的業務構成競爭的業務,其將及時轉讓或者終止/促使其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公司轉讓或終止該等業務;若發行人提出受讓請求,其將無條件按公允價格和法定程序將該等業務優先轉讓/促使其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公司將該等業務優先轉讓給發行人;所參股的企業,如從事與發行人構成競爭的產品生產及/或業務經營,將退出該等企業;如發行人此後進一步拓展產品或業務范圍,其及/或控股企業將不與發行人拓展後的產品或業務相競爭,如發行人認為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則將親自及/或促成控股企業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發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該等競爭;若因違反上述承諾而導致發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間接形成的經濟損失的,其將給予發行人全額賠償。

3、公司的股東蘇州嘉鵬九鼎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南京九鼎棲霞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嘉興嘉澤九鼎投資中心(有限合夥)、蘇州天相湛盧九鼎投資中心(有限合夥)、蘇州嘉贏九鼎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已作出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承諾:不為發行人利益以外目的,從事任何與發行人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產品生產或業務經營;在作為發行人股東期間,非為發行人利益之目的,將不直接從事與發行人相同或類似的產品生產及/或業務經營;不會投資於任何與發行人的產品生產及/或業務經營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企業;將促使其控股或能夠實際控制的企業不直接或間接從事、參與或進行與發行人的產品生產及/或業務經營相競爭的任何活動;所參股的企業,如從事與發行人構成競爭的產品生產及/或業務經營,將避免成為該等企業的控股股東或獲得該等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如發行人此後進一步拓展產品或業務范圍,其及/或控股企業將不與發行人拓展後的產品或業務相競爭,如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則將親自及/或促成控股企業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發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該等競爭;若因違反上述承諾而導致發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間接形成的經濟損失的,其將給予發行人全額賠償。

(二)避免利益沖突承諾

公司實際控制人李光明、李進,控股股東四川川恒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已作出避免利益沖突的承諾,承諾: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業(發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業除外)在開展業務時盡可能選擇與發行人(包括發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業,以下同)不相同的業務合作方,以最大程度減少重復的業務合作方;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若經發行人審計委員會聘請的會計師審核發現,發行人因與其及控股或控制的企業(發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業除外)選擇相同的業務合作方產生利益沖突,從而導致發行人利益受損,其將在確定該損失的審計報告出具後10日內向發行人支付損失金額的現金賠償,屆時如其不履行該賠償責任,則發行人可以在向四川川恒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分紅中扣除。

(三)避免或減少關聯交易承諾

1、公司實際控制人李光明、李進,控股股東四川川恒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已作出關於避免或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承諾: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業(發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業除外)與發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業之間將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關聯交易;對於無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發生的關聯交易,將遵循市場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並依法簽訂協議,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辦理有關報批手續,保證不通過關聯交易損害發行人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業(發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業除外)不向發行人拆借、占用發行人資金或采取由發行人代墊款、代償債務等方式侵占發行人資金。若因違反本承諾函而導致發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間接形成的經濟損失的,其均將給予發行人全額賠償。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關於避免或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承諾:其及其控股和/或控制和/或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或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發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業除外)與發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業之間將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關聯交易;對於無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發生的關聯交易,將遵循市場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並依法簽訂協議,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辦理有關報批手續,保證不通過關聯交易損害發行人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其及其控股和/或控制和/或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或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發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業除外)不向發行人拆借、占用發行人資金或采取由發行人代墊款、代償債務等方式侵占發行人資金。若因違反本承諾函而導致發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間接形成的經濟損失的,其均將給予發行人全額賠償。

六、相關責任主體關於未履行相關承諾的約束措施的承諾

(一)發行人關於失信補救措施的承諾

1、本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及時、充分披露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向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本公司未履行相關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控股股東關於失信補救措施的承諾

1、控股股東應當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及時、充分披露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向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如控股股東因未履行承諾獲得收益的,則該等收益歸發行人所有。

4、控股股東將停止從發行人處獲得現金分紅,同時控股股東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票不得轉讓,直至控股股東履行相關承諾或作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為止。

5、控股股東未履行相關承諾給發行人和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控股股東將台中環工技師簽證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如有關股份鎖定、減持意向的承諾事項被證明不真實或未被遵守,控股股東將出售發行人的股票收益所得上繳發行人,同時,所持限售股鎖定期自期滿後延長六個月。

(三)實際控制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失信補救措施的承諾

1、其應當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及時、充分披露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向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如其因未履行承諾獲得收益的,則該等收益歸發行人所有。

4、其將停止從發行人處獲得分紅、薪酬或津貼(如有),同時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票不得轉讓,直至其履行相關承諾或作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為止。

5、其未履行相關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如實際控制人李進、李光明有關股份鎖定的承諾事項被證明不真實或未被遵守,則將出售其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票的收益所得上繳發行人,同時其間接所持限售股鎖定期自期滿後延長六個月。

七、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針對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措施作出的承諾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作出如下承諾:

1、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2、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3、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由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5、公司若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則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第二節?股票上市情況

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情況

本上市公告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國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而編制,旨在向投資者提供有關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7]1444號”文核準,本公司“公開發行新股不超過4,001萬股”。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經發行人和保薦人(主承銷商)協商確定,本次發行股份總量為4,001萬股,其中新股發行4,001萬股,本次發行不涉及發行人股東公開發售股份。

本次發行采用網下向投資者詢價配售和網上按市值申購方式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中網下配售400.1萬股,網上定價發行3,600.9萬股,發行價格為7.03元/股。

經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貴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證上[2017]?537號)同意,本公司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簡稱“川恒股份”,股票代碼“002895”。本次公開發行的4,001萬股股票將於2017年8月2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發行的招股意向書、招股說明書全文及相關備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查詢,與其重復的內容不再重述,敬請投資者查閱上述內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況

1、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2、上市時間:2017年8月25日

3、股票簡稱:川恒股份

4、股票代碼:002895

5、首次公開發行後總股本:400,010,000股

6、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4,001萬股,全部為新股發行。

7、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8、發行前股東對所持股份自願鎖定的承諾:參見本上市公告書之“第一節重要聲明與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鎖定安排:參見本上市公告書之“第一節?重要聲明與提示”。

10、本次上市的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開發行4,001萬股,全部為發行新股,股票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時間



12、股票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薦人: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節?發行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

一、發行人基本情況

中文名稱:貴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Guizhou?Chanhen?Chemical?Corporation

註冊資本:36,000萬元(本次發行前),40,001萬元(本次發行後)

法定代表人:吳海斌

有限公司設立日期:2002年11月25日

股份公司設立日期:2015年5月26日

註冊地址:貴州省黔南佈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龍昌鎮

郵政編碼:550505

董事會秘書:李建台中環保證照申請

電話:0854-2441118

傳真:0854-2441160

電子郵箱:chgf@chanhen.com

經營范圍:磷酸二氫鈣、磷酸一銨、硫酸、水溶性肥料的生產銷售;磷酸一銨的加工業務;磷酸的生產銷售;硫磺、液氨、鹽酸、五金交電、零配件購銷;磷精礦的銷售;企業自產產品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但國傢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需經批準的項目憑許可經營)

主營業務:磷酸及磷酸鹽產品的生產、銷售

所屬行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分類代碼為C26)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情況

本次發行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持股情況如下:



三、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情況

(一)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基本情況

四川川恒持有公司77.74%的股份,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其基本情況請參見《招股說明書》之“第五節?發行人基本情況”之“八、發行人的發起人、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之“(一)發起人的基本情況”。

李光明、李進為同胞兄弟,二人合計直接持有四川川恒66.99%的股份,自2000年起,李光明、李進兩人始終保持對四川川恒的共同控制。四川川恒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李光明、李進通過四川川恒控制發行人77.74%的股份,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

李光明,男,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1962年7月出生,高中學歷。1999年-2012年在四川川恒任董事長,2012年至今擔任四川川恒副董事長;現同時兼任部分四川川恒參控股企業董事職務和信實和新監事職務。

李進,男,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70年12月出生,中專學歷。1999年至今在四川川恒歷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2002年至2015年5月先後擔任川恒化工董事長、董事職務;現同時兼任部分四川川恒參控股企業董事職務。

(二)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對外投資情況

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簽署之日,除持有發行人股份外,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還持有以下公司股權: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情況

(1)川恒征信有限公司

四川川恒持有川恒征信有限公司100%的股權,川恒征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如下:



(2)助邦小微顧問有限公司

四川川恒持有助邦小微顧問有限公司100%的股權,助邦小微顧問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如下:



(3)四川助邦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

助邦小微顧問有限公司持有四川助邦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100%的股權,四川川恒持有助邦小微顧問有限公司100%的股權,四川川恒通過助邦小微顧問有限公司控制四川助邦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股東100%的股權。四川助邦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如下:



(4)成都飛來莊園旅遊開發有限公司

四川川恒持有成都飛來莊園旅遊開發有限公司100%的股權,成都飛來莊園旅遊開發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如下:



(5)澳美牧歌有限責任公司

四川川恒持有澳美牧歌有限責任公司100%的股權,澳美牧歌有限責任公司的基本情況如下:



(6)四川美之源投資有限公司

四川川恒持有四川美之源投資有限公司80%的股權,共同實際控制人李進持有四川美之源投資有限公司20%的股權,四川美之源投資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如下:



(7)福泉市慶豐投資置業有限公司

四川川恒持有福泉市慶豐投資置業有限公司97%的股權,福泉市慶豐投資置業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如下:



(8)成都市恒芋醫藥有限公司

四川川恒持有成都市恒芋醫藥有限公司80%的股權,成都市恒芋醫藥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如下:



9、成都信實和新實業有限公司

共同實際控制人李進、李光明合計持有成都信實和新實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成都信實和新實業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如下:



註:因信實和新設立後未實際展開經營活動,亦無後續經營計劃,目前正在辦理清算註銷手續。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股的其他企業情況

(1)德陽森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川恒持有德陽森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的股權,德陽森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如下:



(2)成都市助邦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成都市助邦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原名成都市錦江區傑凱小額貸款有限公司,2016年7月名稱變更為成都市助邦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四川川恒持有成都市助邦小額貸款有限公司30%的股權,成都市助邦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如下:



(3)北京泓慧國際能源技術發展有限公司

四川川恒持有北京泓慧國際能源技術發展有限公司2.65%的股權,北京泓慧國際能源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如下:



四、公司前十名股東持有公司發行後股份情況

本次發行結束後上市前,公司股東戶數為77,596戶。公司前十名股東持有公司發行後股份情況如下:



第四節?股票發行情況

一、發行數量

本次公開發行股票4,001萬股,全部為新股發行,不涉及老股轉讓。

二、發行價格

本次公開發行的價格為7.03元/股,對應的市盈率為22.99倍(按每股發行價格除以發行後每股收益計算,每股收益按照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三、發行方式

采用網下向詢價對象配售與網上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本次發行中通過網下配售向配售對象配售的股票為400.1萬股,有效申購數量為3,459,910萬股,申購倍數為8,647.61310倍。本次發行網上定價發行3,600.9萬股,有效申購數量為109,980,747,500股,中簽率為0.0327411850%,認購倍數為3,054.25720倍。本次發行餘股66,986股,全部由主承銷商包銷。

四、募集資金總額及註冊會計師對資金到位的驗證情況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281,270,300元。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已於2017年8月22日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瞭審驗,並出具瞭《驗資報告》(XYZH/2017CDA40222)。

五、發行費用

本次發行費用合計4,128.09萬元,其中:承銷及保薦費用2,417.00萬元、律師費605.00萬元、審計、評估及驗資費用369.42萬元、信息披露費用605萬元、手續費及印刷費等131.67萬元。

本次發行新股的每股發行費用為1.03元/股(新股發行費用總額/本次發行新股數量)。

六、募集資金凈額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凈額為239,989,400元。

七、發行後每股凈資產

4.46元(按2017年3月31日經審計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資產加本次募集資金凈額之和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八、發行後每股收益

本次發行後每股收益為0.31元(按照2016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第五節?財務會計資料

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3月的財務報告業經信永中和審計,並出具瞭《審計報告》(XYZH/2017CDA40286)。上述財務數據及相關內容已在招股說明書中“第十節?財務會計信息”進行瞭詳細披露,投資者欲瞭解相關情況請詳細閱讀招股說明書。

公司2017年1-6月經信永中和審閱的主要財務信息及公司2017年1-9月業績預計情況已在招股說明書“第十一節?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之“八、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後發行人的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進行披露。投資者欲瞭解上述財務會計資料相關情況請詳細閱讀招股說明書。

第六節?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承諾,將嚴格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則,在上市後三個月內盡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關規章制度。

二、公司自2017年8月7日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至本上市公告書刊登前,沒有發生可能對公司有較大影響的重要事項,具體如下:

(一)本公司嚴格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運作,經營狀況正常,主營業務發展目標進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生產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包括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價格、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方式、所處行業或市場的重大變化等);

(三)本公司未訂立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資金未被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進行重大投資;

(六)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出售及置換;

(七)本公司住所沒有變更;

(八)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未發生變化;

(九)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本公司未發生對外擔保等或有事項;

(十一)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未發生重大變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

(十三)本公司無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第七節?上市保薦人及其意見

一、上市保薦人情況

保薦人(主承銷商):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竹子林四路光大銀行大廈28樓

電話:0755-83716685

傳真:0755-83706728

保薦代表人:羅大偉、袁輝

項目協辦人:楊占軍

項目經辦人:劉淼

二、上市保薦人的保薦意見

上市保薦機構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出具瞭《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貴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薦書》。

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貴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股票具備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薦貴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並承擔相關保薦責任。



發行人:貴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4日

保薦人(主承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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